依據現行《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2014年發布),公司可以經營下列本外幣業務:
(一)融資租賃業務;
(二)轉讓和受讓融資租賃資產;
(三)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
(四)接受承租人的租賃保證金;
(五)吸收非銀行股東3個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六)同業拆借;
(七)向金融機構借款;
(八)境外借款;
(九)租賃物變賣及處理業務;
(十)經濟咨詢。
經中國銀保監會批準,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幣業務:
(十一)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
(十二)發行債券;
(十三)在境內保稅地區設立項目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
(十四)為控股子公司、項目公司對外融資提供擔保;
(十五)中國銀保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