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內融資租賃的程序
融資租賃是集融資與融物、貿易與技術更新于一體的新型金融工具,是一種通過低成本和特定程序,把資金和設備緊密結合起來的資金融通方式,其操作程序是:
1.選擇租賃公司,提出租賃申請
在確定采用融資租賃方式取得設備使用權的前提下,企業應認真選擇租賃公司,了解租賃公司的以往業績、融資條件、租賃費用等,并加以比較,選擇適合自己的租賃公司。承租人為了達到最有效的融資目的,選擇最佳供貨人和最適合的設備是關鍵的一步。承租人有能力自行選擇的,可自行選擇;如果承租人沒有能力或能力不足以勝任,可以委托租賃機構代理選擇,承租人應主要說明需要租入資產的名稱、性能、數量、規格、生產廠商、交貨地點等。租賃機構代理選擇結果被承租人認可生效。
2.承租企業與租賃公司接觸
承租人向租賃公司提出書面申請,并填寫“設備租賃申請書”。租賃公司收到申請后,應向企業介紹有關手續的辦理程序、租金的計算方式、租金的支付期間與支付方式等。
3.出租人對承租人的信用狀況審查
在開展融資租賃以前,有兩個基本條件必須得到滿足:一是出租人對承租人的信用狀況(包括承租人企業的產業特點、經營狀況、財務報表、現金流量、項目情況、償還能力、擔保等)經審查后認可,并同意與其開展該項目的融資租賃交易;二是承租人必須對融資租賃的特點和實際運作有基本認識和一定的了解,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能配合在一起開展工作。
4.租賃公司租賃項目的審查
租賃雙方達成初步意向后,能否向企業提供租賃服務,需由租賃公司對租賃項目進行審查,以確保出租方的利益。審查的內容包括:租賃項目的可行性、企業的資信與能力、租賃設備的先進性等。
5.簽訂購貨合同
購貨合同應由承租人、出租人和供貨商三者參加簽訂。在委托租賃的情況下,由租賃公司向供貨商訂購,并簽訂訂貨合同,同時由承租人副簽。
6.簽訂租賃合同
經過租賃公司審查,認為切實可行后,承租企業與租賃公司進入實質性談判階段。若雙方達成共識,則簽訂租賃合同。租賃公司與供貨方的供貨合同,與貸款銀行的貸款合同也應立即或同時進行。承租人與出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是重要的法律文件,雙方應對租賃合同的具體內容平等協商達成統一,租賃合同應重點協商租金、租金支付的方式﹑手續費率﹑租期﹑利息率等雙方的權利、義務。
7.設備的交接及貨款支付
供貨商應根據合同規定的日期將設備直接交給承租企業,企業負責驗貨、辦理交接手續,租賃公司根據此情況向供貨商支付設備借款。
8.支付租金
承租企業按合同規定的租金數額、支付方式等,向租賃公司支付租金。
9.維修保養
承租人可與租賃設備供貨商簽訂維修保養合同,并支付有關費用。
10.租賃期滿租賃資產的處置
融資租賃合同期滿時,承租企業應按租賃合同的規定,實行退租、續租或留購。租賃期滿的設備通常都以低價賣給承租企業或無償贈送給承租企業。
#p##e#(二)國際融資租賃的程序
在多數國家中,國際融資租賃的工作主要包括設備與供貨商選定、融資租賃結構與有關文件協商、供貨協議與租賃協議簽署、交貨與租賃協議履行等幾部分內容。但是在實行貿易管制和外匯管制的國家中,國際融資租賃工作程序往往還要復雜。我國目前關于國際融資租賃的管制性制度主要包括計劃管理制度、中國租賃公司經營鼓勵政策、進出口管制制度和外匯管制制度等。在通常情況下,我國的承租人在開始國際融資租賃過程之前已經進行了大量的前期準備工作,開始了國內申請程序,并已初步形成了國際融資租賃意向,其后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幾部分:
1.選定租賃設備和供貨商
在國際融資租賃工作開始后,承租人首先需在初步協商的基礎上選定供貨商,并與供貨商洽談擬定設備的品種、規格、交貨期和價格等事項,以使待購設備和供貨商確定化。盡管在這一過程中,承租人通常也委托租賃公司協助選定設備和供貨商,但在法律上,承租人可獨立作出決定和選擇。
2.申請立項批準并委托租賃
根據我國的計劃管理制度,承租人在與供貨商和租賃公司初步協商的基礎上,應向計劃管理部門申報租賃設備項目建議書,取得立項批準,以保障其后續融資租賃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我國目前的融資租賃政策,我國的承租人通常須通過中國的租賃公司(如中國銀行下屬的融資租賃機構或合資性的租賃公司)進行涉外融資租賃,而此類租賃公司依融資租賃項目的進行,最終往往成為租賃介紹人、出租權的轉讓人或者出租人。依此政策,承租人在取得立項批準后,通常須向中國的租賃公司提出申請,填寫《租賃委托書》或《租賃申請書》,明確擬租賃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制造商、供貨商等內容。租賃公司在對擬進行的國際融資租賃進行了經濟技術可行性分析后,將以書面簽章方式接受委托。
3.融資租賃結構的磋商與協議談判
在國際融資租賃的出租人確定后,該出租人在對融資租賃項目進行了現金流量分析和相關國家稅收會計制度分析的基礎上,通常須與承租人就計劃中的國際融資租賃進行結構磋商,以確定該融資租賃所采取的法律結構和資金結構,這一工作實際上是相關協議談判的基礎。
在國際融資租賃結構確定的基礎上,相關當事人將就租賃設備購買協議和租賃協議的內容進行協商談判。其中,租賃設備購買協議的當事人不僅包括出租人和供貨商,而且包括承租人(收貨人),承租人有權參與該談判并商定該協議的主要內容。在我國目前的實踐中,承租人在商定擬租賃設備的技術性條款和價格條款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融資租賃協議的當事人雖為出租人與承租人,但同時也為供貨商規定了義務,如交貨義務、技術服務義務及主從合同關系條款下規定的義務等。根據當事人商定的國際融資租賃結構,出租人和承租人還可能需參與其他相關協議的談判。從國際融資的慣例來看,國際經濟協議(特別是一攬子協議)的協商通常需先就協議的實質性條款或商業條件達成意向,然后再就共同性條款達成一致。
4.簽署租賃協議與供應協議
根據當事人確定的國際融資租賃的結構,出租入和承租人可能需簽署一系列協議和法律文件,但其中最重要和最通常的是供貨協議和融資租賃協議。根據《國際融資租賃公約》和國際慣例的做法,供貨協議和融資租賃協議無論簽署順序如何,兩者均具有相關性和制約性,其中供貨協議為融資租賃協議的從屬合同,在融資租賃協議生效后,供貨協議原則上將不可變更。但在我國的“對外融資租賃協議”中,出租人往往排斥這一條款,甚至要求供貨商與承租人就租賃設備的維修和技術服務另簽署獨立的協議。
在融資租賃的這一準備工作階段,出租人和承租人還須完成我國法律要求的進口手續申報、用匯手續申請和外債登記程序。
5.供貨協議的履行
在國際融資租賃中,供貨協議的履行是租賃協議履行的前提。依據協議,出租人有義務開立付款信用證、組織運輸、購買運輸保險、付款贖單等。而供貨商有義務向承租人交貨并提供安裝與技術服務,承租人則負責辦理報關手續、支付進口關稅及其他稅費,并在規定期限內對承租設備進行驗收,向出租人出具驗收證書等。原則上,自承租人完成驗收之日起,供貨協議的履行即基本完畢,租賃協議則開始履行。
6.租賃協議的履行
依據國際融資租賃協議,出租人在承租人驗收設備后,應當向承租人發送租賃期起始的通知書,承租人則應支付首期租金,實踐中稱之為“起租”。在其后的租賃有效期內,出租人有權對承租人租賃使用設備的情況進行監督;而承租人則有義務在出租人通知其繳納租金后按約支付租金,并有義務按約使用該設備。在融資租賃協議期滿后,承租人可按約將設備退還出租人,或者協議續展租期,或者按約留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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