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信貸業務的快速發展,以企業生產經營所用的各類設備作為擔保的方式也逐漸被各銀行采用。但因機器設備具有專業性和專用性,且相較房地產抵押又有其特殊性,故在開展設備抵押融資業務的過程中,須注意以下這些實踐法律問題:
首先,應確認設備是否涉及海關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和《動產抵押登記辦法》,動產抵押,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商局”)辦理登記。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通常,設備抵押只需在工商局辦理登記即可。但對于進口設備,應注意擬抵押設備是否處于海關監管。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在進口減免稅貨物的海關監管年限內,未經海關許可,減免稅申請人不得擅自將減免稅貨物轉讓、抵押、質押、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
因各地海關通常不提供對外查詢,銀行往往要依賴于借款人的陳述來確定設備是否受監管。此外,銀行還可要求借款人提供設備的增值稅和關稅的完稅證明來協助判斷。理論上,若擬抵押設備屬于監管設備而不在海關辦理審批,工商局將不接受該等設備的抵押申請;但在實踐中,亦有發生工商局因疏忽未對設備明細進行審查,或因無法判斷是否屬于海關監管而直接辦理登記,這種情況下即使監管設備已在工商局登記,該抵押登記的效力都會受到影響。
其次,應注意海關審批和簽署融資的先后順序。在實踐中,由于各地海關操作方法不同,一般會分為以下兩種形式:1)雙方在簽署貸款合同和設備抵押合同后前往海關辦理審批;2)先獲得海關部門的批復,然后根據批復中的抵押期限等關鍵信息簽署貸款合同和設備抵押合同。通常來說,設備的抵押期限為1年,若貸款期限超過1年,則要求出質人在1年后辦理續展。
最后,抵押設備價值的確定。海關通常會要求設備所擔保的債權價值,不得超過設備價值與減免稅額之差,并要求銀行簽署承諾書,承諾執行抵押的價款優先償還所減免的稅款。對于設備價值而言,審批機關或登記機關會要求對抵押設備進行評估,設備價值以評估值為準。另外,有些機關還要求對設備價值進行折舊處理。
綜上所述,銀行在從事設備抵押融資時,應審慎選擇抵押物和估計抵押價值。若涉及海關監管問題,應盡可能提前和海關部門進行溝通,這樣才能防范風險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