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和十八屆五中全會會議精神,加快推動經濟結構轉型升級和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實現綠色發展、循環發展、低碳發展,中國人民銀行于2015 年12 月發布公告,在銀行間市場推出綠色金融債券,為金融機構支持綠色產業開辟債務資本市場融資渠道,引導各類投資者加大綠色投資、履行社會責任,并提升中國在國際綠色金融市場的話語權。
綠色金融債券是募集資金專項支持綠色產業項目的一類特殊債券。近年來,其已經成為國際上普遍使用的為綠色產業融資的債務工具。為促進中國綠色金融債券市場發展,中國人民銀行采用政府引導和市場化約束相結合的方式,對綠色金融債券從綠色產業項目界定、募集資金投向、存續期間資金管理、信息披露和獨立機構評估或認證等方面進行引導和規范,同時明確了鼓勵綠色金融債券發行的優惠政策。
一是強調募集資金只能用于支持綠色產業項目。發行人可按照公告所附的《綠色債券支持項目目錄》篩選項目,也可參考其他的綠色項目界定標準。
二是對債券存續期間募集資金管理進行明確規定。要求發行人應按照募集資金使用計劃,盡快將資金投放到綠色產業項目上;為確保募集資金流向可追溯,要求發行人開立專門賬戶或建立臺賬。此外,為降低發行人成本,允許發行人在資金閑置期間投資于信用高、流動性好的貨幣市場工具及非金融企業發行的綠色債券。
三是嚴格信息披露要求,充分發揮市場化約束機制的作用。相對于普通金融債券,綠色金融債券信息披露要求更高,發行人不但要在募集說明書中充分披露擬投資的綠色產業項目類別、項目篩選標準、項目決策程序、環境效益目標,以及發債資金的使用計劃和管理制度等信息,債券存續期間還要定期公開披露募集資金使用情況。
四是引入獨立的評估或認證機構。鼓勵發行人聘請獨立機構對所發行的綠色金融債券進行評估或認證;要求注冊會計師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出具專項審計報告;鼓勵專業機構對綠色金融債券支持綠色產業項目發展及其環境效益影響等實施持續跟蹤評估。第三方的評估認證意見和專項審計報告,應及時向市場披露。
綠色金融債券作為債務資本市場的重要產品創新,為拓寬綠色項目融資來源提供了新渠道、新選擇。截至2016 年1 月末,中國人民銀行已核準上海浦發銀行、興業銀行、青島銀行發行綠色金融債券,總計1 080 億元。下一步,中國人民銀行將積極擴大綠色金融債券發行規模、切實降低綠色金融債券籌資成本,進一步發揮好綠色金融債券在加快國內綠色金融發展、推動經濟向綠色低碳轉型升級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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