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2月14日發布通知,對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財務公司、城鄉信用社和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企業,準予貸款損失準備金在稅前扣除。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執行。
通知明確了稅前可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產范圍,包括貸款,其中含抵押、質押、擔保等貸款;銀行卡透支、貼現、信用墊款(含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墊款等)、進出口押匯、同業拆出、應收融資租賃款等各項具有貸款特征的風險資產;以及由金融企業轉貸并承擔對外還款責任的國外貸款,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買方信貸、外國政府貸款、日本國際協力銀行不附條件貸款和外國政府混合貸款等資產。
另一方面,金融企業的委托貸款、代理貸款、國債投資、應收股利、上交央行準備金以及金融企業剝離的債權和股權、應收財政貼息、央行款項等不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不得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在稅前扣除。
通知并給出金融企業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計算公式,即: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本年末準予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的余額。
但金融企業按該公式計算的數額如為負數,應當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通知還指出,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不過,通知指出,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的稅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執行的,不再適用上述條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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