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國家率先在上海實施對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同時國家還在研究對其他征收營業稅的行業改征增值稅的稅率和試點時間。結合在上海試行的增值稅擴征,如何做好建筑、工程機械設備服務業的稅改,我們進行如下分析,以向相關部門提供在轉征決策中應關注的幾個方面。
一、我國建筑、工程機械租賃業發展的動因
據研究,建筑、工程機械設備租賃行業(用“租賃”屬于行業的一種習慣說法,更準確地說應該是提供建筑、工程機械設備服務業,本文絕大多數采用這種行業慣用的說法)在國外屬于較成熟的行業,在美國、日本等國家,該行業的上市公司也非常多。
我國近20年,建筑業發生巨大的變化,對施工機械化作業提出較高的要求,建筑、工程機械逐步發展成為技術含量高、資金密集的產品。建筑施工企業為了減輕經濟壓力,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減少生產成本,對建筑、工程機械設備的需求越來越多改直接采購變為租賃,因此也就誕生了建筑、工程機械設備的租賃行業。雖然建筑、工程機械設備租賃行業誕生于建筑業,在行業的分類有攜帶人員與不攜帶人員的租賃之分(攜帶人員的建筑設備施工服務屬于建筑業中的其他建筑業;不攜帶人員的設備租賃屬于租賃業,在此我們更多地分析提供攜帶人員的建筑設備施工服務),但是該行業從一誕生就表明其不同于建筑業。
目前的建筑施工企業多數已經是一個項目管理企業,屬于輕資產的公司,而設備租賃公司則是重資產、資金推動型的行業。這一屬于國家逐步重視的新服務行業,目前正處于發展的初期,一般企業的規模較小。如果該行業的稅率高于或等同于建筑業,都將使該行業的發展受到巨大的阻礙。這一行業不僅是資金密集型的行業,同時也是人員密集型的行業,通常一臺設備能解決3~4人的就業。隨著我國建筑業這些年來的強勢發展,建筑、工程機械租賃業發展量大面廣,這對解決社會的就業問題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二、工程機械設備租賃業的行業抵扣率的分析
如果將服務業改征增值稅,從增值稅的概念來看,通常習慣于以類似于商品流通業毛利率的方法著手其增值空間,但是筆者認為對于建筑、工程機械設備租賃業并不完全合適,我們可以從其以下4個方面進行分析。
其一,建筑、工程機械設備租賃行業營業的手段主要是設備,其最主要的成本之一是固定資產的折舊。我們知道固定資產的折舊是無法進行抵扣的,這說明用毛利率分析該行業抵扣率是不合適的最主要原因。但是在過去的3~4年內,這個行業有較大的發展,年設備購買增量幾乎都成倍地增長,但是這類設備根據行業要求也在10~15年,有些更大型設備可使用的年限還要長。根據在上海試行的增值稅擴圍的辦法表明,以前年度的設備采購將不可以作為抵扣,因此建筑、工程機械設備租賃行業就不可能像商品流通行業那樣,進項稅抵扣銷項稅的時間差不會很長。如此,建筑、工程機械設備租賃行業在過去2~3年的設備采購都不能作為進項稅予以抵扣,這無疑是在某種程度上加大了這一行業的稅賦,某種程度上不符合國家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系為了減少企業稅賦的本意。
其二,建筑、工程機械設備租賃行業的發展,還有個重要的原因:國內的融資租賃公司在這一行業介入都較其它行業相對來說有一定深度,撬動了企業資金的杠桿。但是,目前融資租賃行業的進項盡在上海試行,而且自2012年起改征增值稅,稅率為17%。而原本國家稅法中就規定,擁有融資租賃資質的企業,其融資租賃業務本身就是差額納稅,而且稅率在5%,如果融資租賃業務流轉稅率改為17%,這加上去的稅點,勢必由融資租賃公司的承租方買單,也就是說又加大了建筑、工程機械設備租賃行業的資金與成本壓力。根據目前的所得稅法規定,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不在財務費用發生的當期所得稅前列支。采取融資租賃方式的采購也都在各方面加大著資金的壓力。
其三,建筑、工程機械設備租賃行業最大的成本還有人工費用,而這一點實際上又是根本無進項稅抵扣的成本。近年來國家的各項政策,都加大了企業的用工成本,用工成本可以隨行就市,而建筑、工程機械設備租賃行業的租金收入卻通常在一個簽約項目整個周期中不可變更的(只有因臨時停工等可能使結算減少),毛利率隨時都可能在減少。而且因為出生于建筑行業,建筑、工程機械設備租賃行業的租金收款較商品流通業也是相當困難的。規范的建筑、工程機械設備租賃行業是以合同約定的租金收入嚴格按照權責發生制確認收入的,而與建筑行業打交道的行業收款的及時到位卻是社會上的老大難,這都表明建筑、工程機械設備租賃行業資金上壓力相當大,在幾乎無法抵扣的情況下,稅率比原營業稅稅率3%還高,直接意味著加大稅點,無疑是對這一靠資金推動的行業資金緊缺雪上加霜。
其四,建筑、工程機械設備租賃行業還有一個占比較大的成本就是運費和吊裝裝卸費(使用汽車吊將建筑、工程機械設備從運輸工具上卸下來或安裝起來等)。雖然2012年在上海對運輸行業實行增值稅的擴圍,但是畢竟建筑、工程機械設備租賃行業所要運輸的設備不可能像商品流通行業或一般的制造業,設備運輸目的地有幾個固定的地點。通常是隨著施工項目所在地變化以及施工項目的特點改變,而改變設備的型號和地點,而且越是需要大型設備的項目往往地點又很偏僻。提供運輸服務的公司經常都不是一般納稅人,因此對于他們運輸所提供的發票經常是最多抵稅為7%。2012年增值稅擴圍吊裝裝卸在上海也僅為6%。
三、工程機械租賃業與裝卸搬運業關系密切
建筑、工程機械設備的種類很多,目前在國內主要集中在塔吊、履帶吊、施工梯、汽車吊、混凝土攪拌機及強夯機等設備上。除強夯機外,其他的上述設備(攜帶人員的設備服務)都滿足《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文)中運輸業裝卸搬運的定義。注釋中指出交通運輸業,是指使用運輸工具或人力、畜力將貨物或旅客送達目的地,使其空間位置得到轉移的業務活動。其征收范圍包括:陸路運輸、水路運輸、航空運輸、管道運輸、裝卸搬運。其中,裝卸搬運,是指使用裝卸搬運工具或人力、畜力將貨物在運輸工具之間、裝卸現場之間或運輸工具與裝卸現場之間進行裝卸和搬運的業務。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關于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1號)裝卸搬運服務屬于增值稅征收稅率為6%。
實踐告訴我們,在國內實行增值稅的擴圍對企業的規范運作,規范管理都有相當大的促進作用。但綜上所述,我們業界更傾向提供建筑、工程機械設備攜帶人員的服務如果在改征增值稅后,可采取6%的稅率更為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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