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尤貴
經過歷時近5年的局部地區漸進試點,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對我國的影響,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國增值稅由生產型轉為消費型,允許取得與生產經營相關的設備的進行稅額抵扣銷項稅額。消費型增值稅對于刺激投資、帶動我國經濟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對融資租賃公司卻產生了負面影響,為此,租賃協會屈會長奔波于財稅部門、接受媒體采訪、撰寫論文等,希望承租人能夠抵扣設備進項稅額。相對于西方發達國家,我國融資租賃業發展落后,融資租賃業對于中小企業融資貢獻突出,政府必須扶持租賃業的發展。
筆者收集、分析了近年來發表在各種媒體的60多篇相關論文、調研了業界對融資租賃稅收政策的理解及各地稅收征管機關對執行融資租賃稅收政策的把握。筆者發現,對于融資租賃稅收政策的理解,專家觀點不統一、業界觀點不統一、征管部門觀點不統一。所以,客觀系統解讀融資租賃公司涉稅政策意義重大。
一、消費型增值稅對融資租賃公司影響
(一)弱化融資租賃公司的優惠
融資租賃公司執行差額營業稅,實質上為消費型增值稅,比例稅率5%。與舊增值稅政策相比,低于一般納稅人稅率17%,稅基可以多扣除采購設備實際成本。與小規模納稅人稅率接近4%或5%,但小規模納稅人不可以扣除進項稅額。
新增值稅政策下,低于仍一般納稅人稅率17%,稅基無優惠,高于小規模納稅人稅率3%。相比較而言,融資租賃公司優惠程度降低。
(二)從事生產經營相關的設備并承租人是繳納增值稅的融資租賃公司將受到嚴重影響
國稅函〔2000〕514號、國稅函〔2000〕909號規定:對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準的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內資企業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同樣對待,按照融資租賃征收營業稅;其他單位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未轉讓給承租方,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
從事船舶、飛機等融資租賃公司,因承租人繳納營業稅,不需要抵扣其進項稅額,將不受增值稅改革的影響。
而從事生產經營相關的設備的融資租賃公司將受到嚴重影響,承租人繳納增值稅,需要抵扣進項稅額,承租人從融資租賃公司只能取得營業稅發票。與非融資租賃公司相比,對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的融資租賃,從其他公司可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在消費型增值稅情況下,能抵扣銷項稅額,減少應交增值稅額。增值稅價外稅負輕的事實,出于票據的稅收效果考慮,使承租人選擇其他公司,將使融資租賃公司在競爭中處于劣勢地位。
二、融資租賃公司實務操作模式涉稅分析
(一)直接融資租賃
1. 實務操作方法
直接融資租賃業務中,采取出租人委托承租人購買的方法,同時增加委托購買協議書及貨款支付方式、出租人擁有租賃物所有權的相關承諾和確認的法律文書。直接融資租賃,讓承租人代購,取得增值稅票,并抵扣進項稅額。融資租賃公司以合同、增值稅發票復印件或支付憑據等入賬。
2. 涉稅風險解析
(1)承租方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在不可抵扣之列)
①《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內蒙古東部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2008]94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部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2007]75號)等試點時期文件都規定:通過融資租賃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凡出租方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租賃業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514號)的規定繳納增值稅的。即規定:通過融資租賃公司采購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不能抵扣,非融資租賃公司采購所有權轉移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可抵扣。
但《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p##e#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規定:上述試點時期文件作廢,納稅人允許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實際發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的或者依據增值稅扣稅憑證計算的增值稅稅額。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即:試點時期的通過融資租賃公司采購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不能抵扣規定已經作廢。
②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九條 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營業稅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1994]財稅字第026號)第五條規定:“代購貨物行為,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不征收增值稅,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稅。(一)受托方不墊付資金;(二)銷貨方將發票開具給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將該項發票轉交給委托方;(三)受托方按照銷貨方實際收取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額(如系代理進口貨物則為海關代征的增值稅額)與委托方結算貨款,并另外收取手續費。
④海關總署對此類問題的答復
關于通過融資租賃公司購買的進口設備增值稅發票抬頭能否直接開承租人的問題(2010-05-07)
問:我公司是經國家商務部批準的東莞唯一一家融資租賃公司,現在接受承租人的委托準備從日本購買一套價值5億日元的造紙設備。我公司為設備購買方和出租人。問題:1.設備到港后能否由承租人辦理報關的一切事務。2.海關增值稅發票的抬頭能否直接開承租人。因為我公司無法進行進項稅抵扣。需要說明的是,我公司在辦理國內融資租賃業務時,增值稅發票是由供貨商直接開給承租人的,便于承租人抵扣。
答:海關增值稅單可同時打印經營單位與收貨方的名稱,若承租人為其中任一方均可持該發票進行增值稅抵扣。
(2)出租方的營業稅繳納(余額抵扣需要合法憑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 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納稅人將承攬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運輸費用后的余額為營業額;(二)納稅人從事旅游業務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費、交通費、旅游景點門票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三)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四)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五)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六條 納稅人按照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扣除有關項目,取得的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該項目金額不得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 條例第六條所稱符合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憑證(以下統稱合法有效憑證),是指:(一)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p##e#項,且該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行為屬于營業稅或者增值稅征收范圍的,以該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的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二)支付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政府性基金,以開具的財政票據為合法有效憑證;(三)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者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四)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本市《營業稅差額征稅管理辦法》的通知(滬地稅貨[2010]28號)第四條 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根據稅法規定可按差額征稅的,憑合法有效憑證,在計算營業額時扣除相關支付的款項后,按差額征稅。第五條 第四條所稱“合法有效憑證”,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憑證。按以下情況確定:(一)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該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行為屬于營業稅或者增值稅征收范圍的,以該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的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二)支付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政府性基金,以開具的財政票據為合法有效憑證。(三)對納稅人由于破產、債務、資金等原因,法院或其他執法部門對其不動產或土地進行強制裁定抵償或法院委托拍賣行拍賣,且無法開具發票的,不動產購入方可將法院裁定書、法院調解書、契稅完稅憑證以及拍賣成交確認書視為合法有效的憑證。(四)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者個人的外匯支付憑證、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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