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融資租賃是一項至少涉及三方當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貨商,并且至少由兩個合同--買賣合同和租賃合同構成的自成一類的三邊交易。這三方當事人相互關聯,兩個合同相互制約。
2.擬租賃的設備由承租人自行選定,出租人只負責按用戶的要求,給予融資便利,購買設備,不負擔設備缺陷、延遲交貨等責任和設備維護的義務;承租人也不得以此為由拖欠或拒付租金。
3.全額清償,即出租人在基本租期內只將設備出租給一個特定的用戶,出租人從該用戶收取的租金總額應等于該項租賃交易的全部投資及利潤,或根據出租人所在國關于融資租賃的標準,等于投資總額的一定比例,如80%。換而言之,出租人在一次交易中就能收回全部或大部分該項交易的投資。
4.對于承租人來說,融資租賃屬于資產負債表內的科目,租賃設備應在承租人的資產負債表中反映,因此是由承租人對設備計提折舊的。設備的保險、保養、維護等費用及過時風險均由承租人負擔。
5.設備所有權與使用權長期分離。設備的所有權在法律上屬于出租人,設備的使用權在經濟上屬于承租人。
6.基本租期結束時,承租人一般對設備擁有留購、續租或退租三種選擇權。
7.不可解約性。對于承租人而言,租賃的設備是承租人根據其自身需要而自行選定的,因此承租人不能以退還設備為條件而提前中止合同。對于出租人而言,因設備為已購進產品,也不能以市場漲價為由提高租金。總之,在一般情況下,租期內租賃雙方無權中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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